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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党校专家解读四中全会精神

更新时间:2014-12-12 09:01:51 作者:黄乔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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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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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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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红

12月11日,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网信办主办,人民网重庆视窗承办的“贯彻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大型网络访谈活动正式启动。

据悉,此次访谈活动为期两个月,预计举办十余场。活动将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为主题,邀请专家学者、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党政领导,就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依法行政、促进司法公开、加强法治队伍建设等话题,结合实际情况与网民交流心得体会,思考见解。

11日的活动,来自市委党校的三位专家,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解读。

市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主任谢来位:

总目标和六大任务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面性”

谢来位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面性”集中体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六大任务之中。

“我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面性’,是通过以下七个方面体现的。”谢来位说,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三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四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大环节;五是从经济、政治、文化、民生社会、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等各方面全方位保障公民和企业的权利;六是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之外,高度重视党的领导、治党治军、一国两制、涉外事务的法治化;七是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飞: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避免改革与法治相互削弱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是《决定》在依法治国层面对改革推进工作提出的最新要求。

“其目的在于避免改革与法治的相互削弱。”杨飞认为,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应当注意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法治之下的改革既要尊重规则,又要推进改革、改变规则,实现“规则之治”与“治理规则”两方面有机协调和衔接。

如何在法治的轨道上深化改革,杨飞认为,首先应当加强对改革的顶层设计,把改革设计与完善立法有机衔接起来,在确定改革方案的时候,要与需要修改的法律同步研究;第二,在改革中需要调整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再启动改革,不能以改革为名破坏现行法律;第三,在改革举措需要突破现行法律,但修改现行法律条件又不具备,需要试行一些改革举措的情况下,要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权启动或试行改革;第四,不涉及法律调整的改革,应鼓励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改革。

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李爱红: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解决好群众的利益问题

法治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矛盾纠纷出现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社会。《决定》中明确要求,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要完善各种纠纷解决制度。”李爱红认为,矛盾纠纷发生以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渠道和途径,并且这些机制都各具特色、各有优势。

“而我们现在要做的是,通过完善调解诉讼对接、裁决审理协调、复议诉讼衔接的机制,确保不同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矛盾纠纷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而且还能够实现衔接畅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强化纠纷解决的效果。”李爱红说。

“不过,矛盾的事后补救远远不及事前预防。”李爱红认为,这就要求执法、司法部门要注意倾听民声民意,为民排忧解难,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同时通过深入开展大下访、大排查等活动,及早发现矛盾,及时就地化解,最大限度地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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