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11-15 15:28:27 作者:严小娟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近日,为进一步推广非现场执法方式,巩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成效,强化警示震慑效应,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一批非现场执法典型案例。
据悉,今年以来,该省应急管理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探索安全生产领域非现场执法模式,通过远程监控、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手段助力精准执法,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实时掌握、动态分析、及时预警,有效提升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
2023年5月23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宝诺铸造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度指挥通信网络通知企业负责人到属地应急管理部门领取移动式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待企业负责人佩戴监控设备后,执法人员遥感启动远程指挥,充分利用设备“第一视角”画面回传功能,对企业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开展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使用冶金桥式起重机吊运浇注包,吊运浇注包的起重机吊钩未定期开展探伤检查;中频炉二层平台一处防护栏杆损坏,热处理炉引风机叶轮防护外壳破裂脱落。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决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8月2日,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线上巡查,发现苏州工业园区一单位线上申报了施工委外作业。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该企业施工现场高空巡查拍摄,发现疑似存在焊接作业和高处作业的迹象。在掌握了一定事实影像后,结合现场核查和询问,发现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时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委外作业,并立即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同时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8月2日至8月3日,根据综研化学(苏州)有限公司前期线下提交的“更换反应釜”作业报备材料,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作业现场开展线上巡查。经在线监控及现场核查查实,该公司将反应釜更换项目发包给了江苏宏顺建筑安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宏顺建筑),该公司员工陈某在反应釜更换项目现场进行热切割作业,作业时未穿着防护服,宏顺建筑现场管理负责人胡某未有效检查该施工作业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上述事故隐患。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宏顺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员工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对宏顺建筑作出警告,并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员工陈某和现场管理负责人胡某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作出罚款23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8月9日,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线上巡查,发现盈创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显示“不在库”,通过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也显示该单位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质。执法人员迅速对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装卸岗位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陈某国,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且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执法人员对盈创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35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单位员工陈某国警告并作出罚款16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 7月12日,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查看智能预警信息,发现辖区内太仓市迈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及氧与可燃气体焊接、切割作业区域1处和电焊机4台,但录入的员工信息中没有特种作业人员。通过现场核查、调取监控、调查询问,发现该单位存在无证人员进行焊接特种作业、配电箱和电焊机未保护接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等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时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无证人员特种作业,同时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安全员、车间主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时对该单位安全员陈某、车间主任谭某分别作出罚款1.15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3年8月15日江阴市应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网上巡查时发现,江阴市南铝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吊装铝棒时,有作业人员在吊运区下方停留,存在物体打击风险,涉嫌违章作业。
经调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李某科、安全管理员赵某、吊运工李某斌均承认曾使用电动梁式起重机吊运铝棒作业时,有其他人员在吊运区下方停留清理结晶器滤渣。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对江阴市南铝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分别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李某、安全管理员赵某、吊运工李某给予警告,并对上述三人分别作出罚款3700元的行政处罚。
编后
当前,安全生产执法任务重、难度大,特别是与面广量大的工业企业相比,执法人员力量显得捉襟见肘。两者的矛盾如何缓解?执法的精准性、高效性如何提升?“非现场执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突破口。
一方面,借助科学技术装置,“非现场执法”既可以台账纠错,又能够现场查违,有助于推动综合执法从运动式走向常态化;另一方面,基于数据共享、智能预警,“非现场执法”能及时发现问题企业,辅助案由发现,推动靶向精准执法。同时,“非现场执法”模式下的“先提醒、后处罚”,彰显了安全生产执法温度与力度并重,有助于提升执法队伍整体形象。
当然,在法律法规规章等未对非现场实施程序作出具体要求的情况下,“非现场执法”还需进一步规范化。比如,带着线上问题开展“线下”调查取证执法,注重证据采集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严格证据认定程序,推动非现场执法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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