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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曝光5起违法外包外租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3-10-11 14:18:11 作者: 来源: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近年来,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的作业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生产经营形式,但由于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性质不同,存在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发包、出租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出租单位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等问题隐患。近日,北京市曝光了5起外包外租领域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

2023年5月31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天通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对北京天通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人民币0.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6月12日,通州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亦东新城商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通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亦东新城商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人民币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6月17日,顺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怡达快速(北京)电梯有限公司位于顺义区石园街道港馨西区9号楼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顺义区应急管理局对怡达快速(北京)电梯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人民币0.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7月5日,丰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宏庆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三环中路73号洋桥窗帘城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扶梯拆除作业项目发包给承包单位,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丰台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宏庆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人民币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年7月18日,昌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昌平区首开寸草养老院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与承包单位签订的《餐饮外包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与该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有关规定,昌平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市昌平区首开寸草养老院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人民币0.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执法者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023年5月15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作为发包或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避免出现“以包代管、只租不管、一包了之”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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