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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委办通报10宗典型安全生产案件

更新时间:2023-10-31 15:40:02 作者: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有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阶段工作,督促警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委办通报10宗安全生产执法案例。

案例一 南宁市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案

2023年7月17日,南宁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施工项目贵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产业综合楼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未按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未定期组织演练;未按规定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理结果:该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调查中还发现,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秦某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

案例二 柳州市融安县某土菜馆厨房燃气管路敷设不符合规定案

2023年10月13日,柳州市融安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融安县某土菜馆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该餐馆厨房燃气管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大队当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23年10月18日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仍未整改完毕。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决定责令融安县家之味土菜馆停止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燃气管路,并对负责人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

案例三 梧州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3年3月24日,梧州市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执法人员对岑溪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的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岑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岑市监特令〔2023〕00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

案例四 防城港市广西某客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相关工作案

2023年5月17日,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客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并于2023年9月28日,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属于5月检查反馈的隐患,逾期未整改,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处罚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对该公司负责人朱某处以人民币8万元罚款。

案例五 钦州市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7月27日,钦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钦州市钦北区应急管理局到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开展2023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机修工张某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开展焊接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钦州市应急管理局分别对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对张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案例六 钦州市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案

2023年9月13日,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1#、2#住宅楼及沿街商铺、5#住宅楼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项目5#楼北面地下室悬挑板处搭设钢架临时通道,无载荷验算书,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搭设钢梁交接处不稳固,悬挑板下部回顶搭设不规范,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楼基坑南面钢筋加工场堆放钢筋材料距基坑边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边坡存在塌方隐患,无基坑临边防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五条的判定规定。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该项目,发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编号:450700230914246),限期改正。

案例七 贵港市广西贵港某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案

2023年6月30日,贵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广西贵港某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000吨硅树脂及500吨液体砖橡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就擅自开工建设。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贵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

案例八 玉林市容县某爆竹厂超药量存储案

2023年9月18日,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容县某爆竹厂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高氯酸钾粉碎工房核定药量200kg,实际滞留药量425kg;6号手工引火线中转仓核定药量50kg,实际储存药量77.6kg等问题。对照有关判定标准,其超药量存储行为构成了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玉林市应急管理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消除隐患,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案例九 贺州市某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牛塘背大理石矿边坡设置管理等案

2023年6月8日,贺州市平桂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市某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矿山原38号采区与牛塘背大理石矿39号采区未协同开采,未针对牛塘背大理石矿伴生的铅锌矿按规定预留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造成毗邻处牛塘背39号采区边坡超高,且边坡有大量松散石未清理,现场检查时存在机械设备进入边坡底部作业现象。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1.4款、第5.2.4.4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2.9万元罚款。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钟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以上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金属非合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1.4款、第5.2.4.4数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0.9万元罚款。

案例十 崇左市天等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等案

2023年9月12日,崇左市邮政管理局核查自治区邮政业安全中心移交线索,现场检查发现崇左天等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未对其处理场所快递分拣员开展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传送带周边未张贴“禁止下钻跨越传送带”等警示标语;传送带连接处未堵缝、动力滚轴外露未安装防护罩、连接二楼的传送带底部未安装防护罩等问题,存在发生机械伤害人身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2万元罚款。

上述10宗典型安全生产案件的依法严厉查处,充分体现了各地各负有安全监管执法的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自治区安委办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借鉴通报的典型监管执法案例做法,扎实开展部门精准执法工作,纵深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保驾护航,让群众从每一宗执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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